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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领养的区别
发表日期: 2012/9/25 16:38:54 阅读次数: 370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养法颁布之前,济南律师事务所如果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身份共同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视为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主张该收养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以上事实的,即使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济南律师事务所亦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收养关系。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审判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针对这一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作出了以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济南律师事务所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的两种情形: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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