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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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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发表日期: 2008/11/3 23:33:35 阅读次数: 523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以下简称机电研究所)诉被告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联合汇通中心)、被告赵泽民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电研究所委托代理人黄东、被告联合汇通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敬霞、被告赵泽民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机电研究所诉称,我所是从事机电技术研究的综合性科研机构,1999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企改司在全国部分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会上正式向我所下达了研制物资采购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的任务。我所积极组织所内外力量开始开发工作,2000年3月软件开发成型。2000年3月2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企改司函字[2000]005号文件,向全国各地经贸委系统推荐使用我所开发的企业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2000年12月14日,我所为开拓市场正式成立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并聘用我所职工赵泽民为中心主任。对于赵泽民负责的企业管理研究中心的软件销售、推广工作,我所一直给予了大量资金及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在这一阶段,我所共支出约410  264元,自2002年1月至7月,研究中心共销售软件40余套,组织会议5次。2002年5月20日,赵泽民作为研究中心主任,在我所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与另一自然人共同注册成立了联合汇通中心,该中心性质为股份合作制,赵泽民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以货币出资80  000元,占该中心出资额的80%。联合汇通中心成立后即以“北京机电研究所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名义销售我所研制的软件,并以上述名义获得了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兵器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推荐通知,联合汇通中心在其网站及各种宣传资料中均将我所名称冠于该中心名称之前,以我所办公地点作为联系地址,并将中国煤炭协会等多家单位的推荐通知和其他大量本属于我所的宣传资料全部直接用于其网站和宣传资料中。赵泽民在我所未知情前,将其在我所负责的软件销售业务转移到联合汇通中心,联合汇通中心逐渐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使我所在该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受到严重影响,软件销售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均完全停顿。被告赵泽民和联合汇通中心的行为足以使购买者将联合汇通中心误认为是我所下属的销售机构,并由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给我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二被告支付软件开发费410  264元,赔偿经济损失400  000元(合计810  264元)。

被告联合汇通中心辩称,我中心不曾使用过机电研究所的名称,未曾与机电研究所形成竞争关系,未给机电研究所的客户造成误认,不同意机电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泽民辩称,机电研究所所诉与事实不符,不同意机电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原告机电研究所向法庭提供了三部分证据:

第一部分:主要证明机电研究所拥有企业名称和网站的权利,联合汇通中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证据一、机电研究所营业执照,证明拥有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证据二、机电研究所域名的说明及财务凭单,证明www.brimetqg.com网址是机电研究所出资申办,由机电研究所注册并使用,后被联合汇通中心及赵泽民盗用。证据三、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明细单,证明www.brimetqg.com网址是机电研究所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2002年1月26日注册,有效期至2004年1月26日。证据四、机电研究所(2000)18号《关于成立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证明赵泽民是原告单位的正式职工,2000年12月14日,机电研究所为完成国家经贸委“推行比质比价采购”任务,成立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聘任赵泽民为中心主任。证据五、机电研究所《关于赵泽民劳动关系的说明》,证明赵泽民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机电研究所职工。证据六、联合汇通中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及年检报告书,证明赵泽民于2002年5月15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与他人合作注册开办联合汇通中心,注册资本10万元,赵泽民占80%,既是公司大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联合汇通中心是独立法人,与机电研究所无隶属关系和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主要证明联合汇通中心侵犯机电研究所名称权、盗用机电所网站及侵权的具体表现。

证据七、(2003)京证经字第10579号公证书,证明联合汇通中心及赵泽民盗用企管中心网站及企业名称、经营业绩、客户资料、推荐信函、产品等,用于联合汇通中心的企业介绍、产品销售、会议组织等,并从中获利,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证据八、单位介绍。证明联合汇通中心将机电研究所名称、业绩冠于其企业名称、介绍前,将国家经贸委企改司对原告产品的推荐用于其产品的推广,其所留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邮件、网址均为原告所有,使人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下属单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证据九、《关于推广使用企业物资采购审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通知》,证据十、律师对中化企协副会长调查笔录,证明赵泽民打着原告名义骗取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支持,对联合汇通中心进行宣传,并与“北京中化企协经济管理研究中心”合作销售软件。联合汇通中心因假冒原告下属企业而获得了哈尔滨燃气化工总公司、湖北宜城东方化学工业公司等众多客户。证据十一、中国兵器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兵协企(2003)22号《关于推荐使用企业物资采购审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通知》,证明被告打着原告名义骗取中国兵器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支持,对被告联合汇通中心进行宣传,且被告联合汇通中心因假冒原告下属企业而获得了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国营三江机械厂等客户。证据十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推荐使用企业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函》,证据十三、《律师对中机联副秘书长宋晓刚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赵泽民打着原告名义骗取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支持,对被告联合汇通中心进行宣传,并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机经网合作销售软件。证据十四、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召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宣讲会议的通知。证据十五、关于召开“工业企业招投标操作规范及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化”会议通知,证明被告联合汇通中心假冒原告下属单位于2003年8月召开了两次黄山会议,同时销售软件、《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在其对外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网址。证据十六、律师对宋文庆调查笔录,证明宋文庆原系赵泽民任主任的机电研究所企管中心员工,两次黄山会议通知是赵泽民印刷发出的,并使用了机电所网址对外进行宣传。黄山会议是赵泽民以联合汇通名义主持召开的。赵泽民侵害原告名称权的行为,使原告职工误认为联合汇通是机电所下属企业,赵泽民并利用机电所职工为其私企工作。证据十七、律师对胡海山的调查笔录,证明胡海山原系赵泽民任主任的机电研究所企管中心员工,证明联合汇通中心承办了两次黄山会议,会议筹备利用了机电研究所的办公室,会议通知是联合汇通中心发出的,并使用了机电研究所网址对外进行宣传。证据十八、华夏出版社出版的《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及购书发票,证明赵泽民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取得的大量资料,由其私企出版发行,并在各种会议、网络进行销售、获利。证据十九、中国石油企业管理协会关于推荐征订《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的通知,证据二十、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关于推荐订阅《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一书的通知,证明被告利用原告网站登载有关协会推荐征订《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的通知,进行推广销售。

第三部分:主要证明原告对诉争软件的所有权,被告以使用我公司名称权的方式销售了与我公司相同、相似的软件。  

证据二十一至证据二十四、《企业物资比质比价采购计算机管理软件介绍》(2000)05号、06号、07号及“关于推荐使用企业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函”,证明诉争软件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原告开发,是原告的产品,并得到国家经贸委推荐。证据二十五、企业物资采购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商业计划书,赵泽民拟订的商业计划书中认可“企业物资采购计算机管理软件已在北京软件登记中心注册登记,是我所自主知识产权,”2002年3月-2002年12月是市场推广阶段,2003年1月-2004年12月是市场回报阶段。但实际情况是:赵泽民在机电研究所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基础上,于2002年5月,成立联合汇通中心,逐步占有了原告全部市场份额及预期利润。证据二十六至三十五、《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关于申请经费的通知》、《还款计划》、《关于企业物资采购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研制课题的结题报告》、软著登字第001051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名单》、《科技成果档案归档质量审查表》、企业物资采购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软件外包装复印件,证明上述软件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原告开发,原告拥有上述软件的版权。赵泽民当时作为原告职工,无权以被告名义销售原告产品,为个人谋取私利。证据三十六、各地经贸委、企业的推广、推荐函和评价意见,证明联合汇通中心将大量机关、企业对原告软件的推荐,直接用于被告的宣传,使客户误认为被告系原告的下属企业,从而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证据三十七、原告保护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证明原告对自己的知识产权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措施。

第四部分:证明被告因原告名称权而获得的部分利益及机电所的部分损失。

证据三十八、联合汇通中心销售软件的客户名单,证明联合汇通中心在自己的网上宣传中列举了127家客户,说明被告至少非法销售了127套软件,按其标价4500元/套计算,销售额至少在57.15万元。证据三十九、联合汇通简介,证明联合汇通中心在其编著的《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中介绍自己“联合汇通自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了7次全国物资采购、审价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企业信息化工作研讨会。无论产品软件还是各种会议,均得到了广大企业的首肯和赞扬”。仅会务费一项,如按1200元/人计算,每次会议60人,会务收入即1200元×60人×9次(加2次黄山会议)=约72万元×25%(利润)=约18万元。证据四十、原告财务单据,证明原告为研制推广诉争软件投入巨大,实际亏损约41万元。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不是事实证据,只是原告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陈述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赵泽民有盗用行为,并且与原告主张的名称权没有关联性。证据3,与原告的名称权没有关联性,还证明了原告的域名在2004年1月已被注销删除了。证据4,与原告主张的名称权没有关联性。证据5,是原告单方陈述,且与原告主张的名称权没有关联性。2003年1月赵泽民就被解除了职务,对网站无法控制。证据6,与名称权没有关联性,证明联合汇通中心2003年是亏损的。证据7,是2003年8月6日的情况,内容完全是原告网站上的内容,与被告并无关系。赵泽民对原告的网站上为何会出现被告的名字,并不知情。公证时电脑的操纵人员都是原告人员。证据8,是单方陈述。证据9,与联合汇通中心和赵泽民没有关系,上面没有联合汇通中心的公章和赵泽民签字。证据10,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证据11,不属于独立证据。证据12、13,与上面中华企协的意见是一样的。证据14、15会议通知,与原告名称没有关联性。与二被告也没有任何关系。证据16、17,证人身份无法确实,所以无法质证。证据18,购书发票,与原告无关。证据19、20,无法证明原告所陈述的问题。第三部分证据原告强调了其享有著作权,但与其所主张的名称权没有关联性。除此之外,也不能证明被告有获利,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使用了原告的网站。证据38,不是独立的材料,原告也没有证明是谁的客户,客户名单不能证明销售和获利情况。证据39,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0,与侵犯原告名称权也没有关系,原告的票据也看不出与软件有关系。

二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据1、1999年12月29日原告与北京和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软件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证明“企业物资比质比价采购计算机管理软件”的版权由和佳软件公司和赵泽民共同享有,证明赵泽民是比质比价软件的著作权人之一,比质比价软件与原告证据4所指的软件是两套不同的软件。同时证明比质比价软件中原告没有投入,也不是权利人。证据2、和佳软件著作权查询书,证明和佳软件公司按协议登记了比质比价软件的著作权。证据3、会议纪要,证明赵泽民在2003年3月就被停发工资了,因此在2003年8月赵泽民根本无法接触到原告的网站。

原告对二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合作协议书,如果是真实有效的话,是原告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与被告联合汇通中心没有关系,并且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约定在甲方调研,提出整体思路的情况下,乙方开发软件。这份协议书恰恰证明了原告享有唯一的著作权,不能证明其曾独立开发过与原告不同的软件。证据2,和佳软件公司的登记证号和我方的登记证号完全不同,因此和佳软件公司拥有的其他软件与原告无关,与本案也无关。证据3,会议纪要,并没有说明赵泽民在原告处的工作起始时间,只是对他的工作和福利方面的安排。赵泽民早在原告处工作时就已着手准备注册自己的公司,并使用原告公司的场所、电话,还打着原告的旗号招摇撞骗。被告所称的离职时间不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泽民于1997年9月调入机电研究所,2000年12月机电研究所成立企业管理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企管中心),聘任赵泽民为该研究中心主任。2003年1月企管中心并入机电研究所行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该中心主要从事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研发和销售工作。

原、被告双方认可赵泽民在机电研究所领取工资的最后时间是2003年1月,其中,原告还认为,赵泽民任职部门与公司设立的是承包关系,交付承包费后从部门经营收入中发放工资,公司以借款、划拨等方式与其任职部门进行资金流动,赵泽民在任职期间,共从公司领取款项80余万元,交回公司款项30余万元,欠付40余万元。赵泽民于2003年8月黄山会议后正式离开公司。赵泽民认可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承包关系,掌管公司人、财、物等权利,从任职部门的经营中领取工资,但不认可是8月份离开公司,其认为离开公司的时间是1月份,赵泽民从公司领取款项都是借款的方式,不存在公司投入的问题。赵泽民在任职部门任职和经营未与公司设立书面的合同。

联合汇通中心是赵泽民与康月强于2002年5月15日合作开办的股份合作制公司,赵泽民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享有公司80%的股份。公司注册地点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9号5-24室,但诉讼期间查明,联合汇通中心并不在该地点经营,机电研究所认为联合汇通中心以原告单位的企管中心为经营场所,但联合汇通中心不予认可,同时,其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经营场所。

http://www.brimetqg.com是企管中心2002年1月26日注册并使用的域名,2004年1月26日,因未续费,此域名已经停止使用。在域名有效期内,企管中心开通了联合汇通中心页面,并以“北京机电研究所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的名义进行网上宣传和经营活动,同时,网上附带声明:“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机电研究所在诉前于2003年8月6日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对网站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公证内容为原告证据的29页至101页,含有65个附件。

对公证内容进行分类,共有如下部分内容:
1、行业协会对审价软件的评价与推广使用。其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推广使用企业物资采购审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通知》内容为:物资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国家经贸委的直接指导下,在进行了广泛的行业调研的基础上,终于研发出了“企业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简称审价软件)。这套“审价软件”是专用于物资采购和采购审价环节的专用软件,企业以投入少,见效快的高科技产品进行采购和审价管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审价软件”已在煤炭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中使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专以『005』号函的形式向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和广大企业推广使用。为此,我们特向委员单位、给煤炭企业推荐使用“审价软件”,这是企业物资采购和审价管理工作的首选物资采购管理软件。
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关于推广使用企业物资采购审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通知》提到:“自2000年以来,北京机电研究所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在原国家经贸委企改司的指导下,以工业企业为研究对象,研发成功了‘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2002年下半年以来,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在此基础上,以化工企业为研究对象,走访了众多化工企业,研发成功了适用于化工企业物资采购、审价管理的‘化工企业物资采购审价管理软件’”,“‘审价软件’在化工企业中一经推出,便拥有了哈尔滨燃气化工总公司、湖北宜城东方化学工业公司、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众多用户”。“使用企业普遍认为:‘审价软件’花钱少,见效快,”“为做好‘审价软件’推广使用工作,我协会将全程监督,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将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工作。”
中国兵器工业企业管理协会文件《关于推荐使用企业物资采购审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通知》,内有“北京机电研究所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字样,“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中心,考虑到兵工企业的特殊性,去年下半年走访了多家兵工企业,成功研发了兵工企业物资采购审价管理软件”,“为了做好‘审价软件’推广使用工作,我协会将全程监督,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将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工作。”

2、关于《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的推广使用。该书出版时间为2002年,编辑单位为联合汇通中心,主编为赵泽民,出版社为华夏出版社。该书出版后,在企管中心网站上推广使用,该网站上有:中国石油企业管理协会《关于推荐征订<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的通知》,该通知称:此书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将诸多优秀企业物资采购和审价管理方法公开发表”。中国轻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关于推荐订阅<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一书的通知》,通知表明:“因此我们特向会员单位和轻工企业推荐。”

3、黄山会议通知。该会议是“为了规范企业招投标工作,保护国家、企业利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为了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特定于2003年8月22日-27日在黄山市召开“工业企业招投标操作规范及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化”会议。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国家专家杨奇光同志专门授课;在此次会议上,将推荐最新版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价软件”和招投标管理“招标应用软件”,并进行培训;此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联合汇通中心负责,相关技术产品、文件、使用单位使用情况等信息可登陆http://www.brimeqg.com了解。会务时间:2003年8月22日-27日。会务资料费:1200元/人(由联合汇通中心统一开据发票)。审价软件售价:4500元/套;招标应用软件售价:4800元/套;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售价398元/册。

4、政府机关对于审价软件的推广使用。国家经贸委、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审价软件均进行了推广使用,如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物资采购比质比价管理软件推广应用工作的函》内有如下内容:“国家经贸委近期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应用。……作为今年全省开展学亚星活动、全面推行比价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5、用户效果评价。网上登载了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北京机电研究所开发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试用效果报告和评价意见》,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机械厂《关于对北京机电研究所开发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试用效果报告和评价意见》等六家单位对审价软件的肯定性评价。

6、客户名单。网上登载了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乌拉嘎金矿等127家客户。

诉讼期间,赵泽民以工作忙为由没有亲自出庭,赵泽民及联合汇通中心代理人均表示:赵泽民未亲自经营网站,对网站内容一概不知;网站为机电研究所所有,与联合汇通中心无关。机电研究所表示:网站上出现的联合汇通中心的宣传和经营行为是赵泽民的个人行为,机电研究所未予以授权。

原告的证据九至证据十三是有关协会下发的正式文件及原告律师的调查笔录,被告律师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反的调查笔录及证据,本院认为律师是调查证据的法律工作者,其调查笔录不同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与其它证据佐证有关事实,故本院认定:赵泽民经手了取得行业协会支持并推广使用审价软件的活动。同理,原告的证据十四至证据十七是关于2003年8月15日至20日、8月22日至27日两次黄山会议的通知等资料,能够证明会议是由赵泽民和联合汇通中心参与组织的。同时证明,赵泽民在2003年的8月份,仍以机电研究所联合汇通中心名义进行经营等活动。

原、被告的证据均表明:赵泽民主管的企管中心和信息中心与赵泽民任职的联合汇通中心经营的产品是同类的企业物资采购计算机管理软件。

《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中记载了联合汇通中心召开了7次会议,原告证据三十九提到的内容属实。但《采购与审价管理手册》一书只是说明:“…自成立以来,得到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研发成功并向社会推出了物资采购审价管理软件、工业企业物资编码软件,并在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的通力配合下,先后组织了7次全国物资采购、审价管理工作会议…”,并没有表明7次会议是联合汇通中心冠以机电研究所的名义召开的。

本院认为: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它企业的重要标志。企业使用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能够形成对该企业的商业信誉及由此而带来的商业利益,故企业名称具有专有性,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对该企业名称进行侵犯和使用。

企业管理中心与联合汇通中心从事的是同类产品的竞争业务,法律并不禁止双方之间的联手合作,本案的关键在于:这种经营方式是否取得了机电研究所的许可?是否以损害机电研究所的利益为前提?赵泽民和联合汇通中心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机电研究所为一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下属的部门以机电研究所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是机电研究所的授权行为和该部门所从事的职务行为,对此,当无异议。但机电研究所联合汇通中心并非机电研究所设立的下属单位,其利用机电研究所的资源和实力不仅取得了有关部委、协会和企业对其产品的推广使用(这一推广和使用具有潜在的市场利益),而且,又以机电研究所联合汇通中心的名义在机电研究所企管中心的网站上宣传自己的产品。这种行为属非正常经营行为,需取得机电研究所的特别授权与许可,在未取得授权与许可的情况下,相关责任者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责任。

对此,具有双重身份的负责人赵泽民应作出合理的解释,即积极举证证明机电研究所当时的态度和履行时的真实状态。但赵泽民在诉讼中作出如下辩称:企管中心网站上出现的有关联合汇通中心的业务活动与其无关,两次黄山会议也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赵泽民作为机电研究所企管中心的最高负责人,不可能也不应该不了解该中心主营业务——企管中心有关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软件的推销活动,相反,作为企管中心的决策人员对公司主营业务的主要经营活动及网上宣传通常会是积极过问,主动参与的  。尤其是当本院查证的事实表明,赵泽民亦是联合汇通中心的主要投资人,并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对企管中心网上出现的联合汇通中心版权页及以机电研究所的名义进行的推销软件、书籍及召开会议等活动,其仍称不知不符合一般常理。因此,本院有理由认为,赵泽民作为企管中心和联合汇通中心的双重负责人是故意将两个公司的活动合并一起,赵泽民正是以双重的身份利用机电研究所的名义从事不利于机电研究所而有益于联合汇通中心的经营活动。

机电研究所与赵泽民并未签订承包协议即将企管中心交付赵泽民经营,虽然存在公司内部管理的不规范问题,但也充分说明机电研究所对赵泽民的信任。而根据公司法理,赵泽民应履行对企管中心的忠实义务,不应从事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更不应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但事实恰恰相反,赵泽民利用了机电研究所的企业名称和资源,主要从事为联合汇通中心谋利益的活动,如,联合汇通中心无偿使用企管中心的网站,黄山会议费用的收取方是联合汇通中心,联合汇通中心冠以机电研究所的名义对外销售软件、推销书籍,这种行为的后果不仅造成机电研究所失去投资回报,而且挤占了机电研究所的市场份额,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机电研究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赔礼道歉,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对原告的相关商业信誉造成贬损,也即未涉及人格权利的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本着被告在同等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的基本原则,本院判令被告在一家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刊登相关声明以消除影响。

关于损失额的计算,机电研究所提举了大量的证据,而赵泽民和联合汇通中心未向法庭提供反证,赵泽民未向法庭提供机电研究所企管中心在其任职期间的财务状况,其与联合汇通中心也未向法庭提供联合汇通中心相同时间的营销情况,在未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计算损失额的主要依据是机电研究所提供的第四部分证据。机电研究所主张三部分损失:127套软件的利润42.86万元、9次研讨会的会务收入18万元、未收回的投资成本41万元。从上述主张可知,机电研究所既主张实际损失,也主张对方违法所得,本院认为,二者只能取其一。同时,考虑到机电研究所并未停止经营,投资尚有可能收回,机电研究所内部管理不严格、127位客户并不必然以机电研究所的名义发展、9次研讨会的证据不够充分等情节,本院酌定损失为19万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赵泽民、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赵泽民、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九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赵泽民、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在《科技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义务的被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一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泽民、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一千二百七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泽民、北京联合汇通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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