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新闻排行】
【刑事辩护】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取保候审的条件和内容
 刑事案件追诉期的有关规定
 山东济南各级人民法院联系地址、电话目录。
 交通事故调解技巧
 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
 无证司机驾驶无牌车撞伤人获刑 车主被判连带赔偿
 两高一部发布醉驾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济南龙奥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
 山东开通“公安服务在线”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09最新版) 济南律师网
 济南黄河大桥超期收费为何如此顽固?
法律新闻 → 刑事案件追诉期的有关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刑事案件追诉期的有关规定
发表日期: 2012/10/23 13:11:41 阅读次数: 912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小编这里介绍一下刑事案件追诉期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刑事案件追诉期的有关规定的介绍,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在刑事、民事、行政、劳务争议等方面均有律师潜心研究,办案经验丰富,另有律师精通公司法、税法,为你排忧解难,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上一篇: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
下一篇: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07-2010 济南律师咨询网 济南法律咨询网 济南律师网 济南律师咨询网 济南免费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实名:山东济南律师咨询网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联系人:陈兆港主任 法律咨询微信:18605310330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