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律服务收费标准(2007年版)
 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文明办案"六公开"措施 (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
 律师事务专项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价格鉴证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 该仲裁裁决应否执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该仲裁裁决应否执行?
发表日期: 2008/5/21 15:11:55 阅读次数: 51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陈某

  〔案情〕

  2004年,申请执行人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厂院内陈某经营的塑料制品加工点工作,2004年4月,申请执行人在工作中伤及右手。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被执行人陈某的塑料加工点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手续,其厂地是租赁某厂的。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王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的用工行为系擅自招工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属非法用工行为。王某在此期间受到伤害应当依法得到赔偿,因此陈某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56890元。

  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没有履行生效的裁决书。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6890元及仲裁费。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陈某是以个人名义与某厂签定的租赁协议,约定,由厂方提供经营场地,设备等由陈某负责,双方并且约定了人员工资及发生伤亡事故等均由陈某负责。该厂系由多个个体经营者组成,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对外销售以某厂名义进行。事故发生后,陈某将自己的机器设备运走。被执行人陈某现下落不明,王某在工作期间也从未见过陈某,从招工到处理事故一直是陈某的亲属秦某在操作。

  〔争议〕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系雇佣关系,因为陈某是典型的个人用工,又没有起字号,未办理工商登记,所以陈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王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法院处理,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裁决范围或者说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因此,该案应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仲裁裁决的主体是错误的,因为从该厂内部来说,陈某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类似承包经营关系,对外是以该厂的名义出售,所以被申请人的主体应是加工厂和陈某,不应是陈某个人,所以该仲裁裁决是错误的,不应继续执行。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既然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王某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没有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就应该继续执行,法院不需要主动审查仲裁裁决是否正确。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


上一篇: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
下一篇: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07-2010 济南律师咨询网 济南法律咨询网 济南律师网 济南律师咨询网 济南免费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实名:山东济南律师咨询网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联系人:陈兆港主任 法律咨询微信:18605310330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