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律师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鲁价费发[2001]407号文件《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临时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结合山东省及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审查法律文书。进行资信调查。出具资询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庭前调查。公司并购等非诉讼法律服务。仲裁法律事务按照诉讼案件收案。
二、 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0000-80000元;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40000-100000元; 3、 创业板和主板首发、增发和配股:募集资金数的0.15%-0.05%; 4、 国有独资企业。工厂制企业改为民营企业,或者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资产总额的0.45%-0.15%收费;资产数额较小(注:2000万以下)时,30000-80000元,同时涉及资产处置的80000-120000元。 5、 公司并购,按资产总额的0.25%-0.05%收费。
三、 项目融资。谈判。审查起草法律文件 ,涉及资产的,按资产数额的0.45%-0.05%,不涉及资产的,每件按2000-40000元收费;
四、 受托进行资信调查 ,出具谘询意见书,每件1500-20000元;
五、 审查法律文书或进行资信调查 ,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5000-50000元;涉及资产的,按0.45%-0.15%;
六、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每月收费1000-10000元;
七、 涉外案件 ,可加倍收费;
八、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参照上述标准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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