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认函[2003]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