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律服务收费标准(2007年版)
 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文明办案"六公开"措施 (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
 律师事务专项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价格鉴证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 王继忠诉北京××公司(简称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王继忠诉北京××公司(简称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发表日期: 2007/12/5 15:41:01 阅读次数: 51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王继忠诉北京××公司(简称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4    更新时间:2007-11-30    
王继忠诉北京××公司(简称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发布日期:2007-10-14 作者:孙建章律师

      2007年1月8日,王继忠以施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为由,将北京某公司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收到判决后,北京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聘请本律师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对一审的起诉状、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北京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专利方法进行了研究,在对案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上诉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新产品制造方法才能适用举证倒置,本案不是新产品制造方法,而是一种施工方法,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但一审法院却以“北京某公司承认施工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除填充物不同以外,其他方法步骤相同”为由,判令北京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违法的审理程序。
   二、被控侵权施工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北京某公司所使用的施工方法,是国家行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早在王继忠申请专利以前,就是已知的、公开技术。
   三、王继忠所谓的施工方法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王继忠主动找到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提出和解请求。经协商,双方和解。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王继忠全部放弃对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审诉讼费由王继忠承担;
      4、北京某公司撤消上诉,二审诉讼费由北京某公司承担。
      至此,本案以北京某公司的胜诉而结束。
 

上一篇: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下一篇:某公司总经理侵害公司权益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07-2010 济南律师咨询网 济南法律咨询网 济南律师网 济南律师咨询网 济南免费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实名:山东济南律师咨询网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联系人:陈兆港主任 法律咨询微信:18605310330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