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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 2009/3/26 14:09:08 阅读次数: 471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指导意见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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