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公司业务 济南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 公司业务
┝ 常年顾问
┝ 取保候审
【房地产业务 济南建设工程纠纷】
┝ 房产业务
┝ 房产销售
【济南专业离婚纠纷律师】
┝ 离婚诉讼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债务承担
【交通事故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 医疗纠纷
【刑事辩护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辩护
【劳动争议 济南劳动纠纷工伤认定律师】
┝ 劳动争议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
 ×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房屋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律师在兼并与收购中的作用
 济南拆迁补偿不得低于43平方米
 房屋租赁合同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刑事辩护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8/11/4 10:52:03 阅读次数: 485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7-12-19 17:00:20 阅读次数: 1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2003-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6号)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上一篇:刑拘后达成和解可以撤案吗
下一篇: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07-2010 济南律师咨询网 济南法律咨询网 济南律师网 济南律师咨询网 济南免费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实名:山东济南律师咨询网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联系人:陈兆港主任 法律咨询微信:18605310330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